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万**、童**、郑**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万**、童**、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泗阳县三联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代偿款33111529.08元及利息(以6020790.62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21621223.27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2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以5469515.19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请款项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2.被告万**、童**、郑**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7月26日起,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经原告担保分别向江苏泗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泗阳东吴*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和开立承兑汇票敞口3400万元。被告万**、童**、郑**签订了承担反担保责任的股东会决议,应对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反担保。后上述贷款到期后,因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代为偿还了37111529.08元,扣除已缴纳的4000000元保证金,尚欠33111529.08元未归还。现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具状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江苏嘉达桥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辩称:1.涉案借款由原告提供担保属实,该款系用于泗阳桥梁工程建设,现因政府未及时拨付相关工程款,遂导致无力偿还银行贷款;2.代偿数额以及缴纳保证金4000000元均属实;3.被告万**、童**、郑**作为公司股东,签订的股东会决议不能表明其应该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涉案款项应由公司承担;4.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六计算利息的标准过高,希...(本文书还有7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