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张*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偿借款300000元整及利息损失22563元(自2016年3月2日至2017年10月2日,按年贷款利率4.75%计算),后续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归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为被告与案外人颜江宁民间借贷的担保人,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15)管民二初字第67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案外人颜江宁还款300000元,代被告履行了偿还义务,现原告依法追偿起诉至贵院,请求判令支持其诉讼请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张*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本文书还有118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