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蒙**、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熊**,被告张*、蒙**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曾*,被告太平财保广西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邱*系夫妻关系,与张*系父女关系。2013年8月13日8时40分,被告张*驾驶桂a******号小型客车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及坐在电动车上的邱*、张*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七大队对该事故作出第00814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张*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被告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原告受伤,应对该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害后果承担全部的...(本文书还有27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