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翁**与被告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中,本院依法裁定中止诉讼,后恢复审理。原告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被告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康**立即偿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康**因资金周*需要于2014年9月15日向其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为证。
康**承认翁**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
本院认为,康**承认翁**在本案中...(本文书还有4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