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胡**、被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王**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损失共计9493元;2、诉讼费由被告王**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28日16时,在郸城县××王××行政村××村,原告王**和被告王**因琐事发生打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郸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郸公(丁)刑罚决字【2017】11359号决定书决定:违法行为人王**以故意伤害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伍佰元。被告王**将原告王**头部、腰部打伤,在郸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二十天,花去医疗费4493.31元,在此期间,原告的家人与被告协商赔偿一事,没有结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王**辩称,因为原告的树长大了使我的庄稼受到损失,我去掰断他的树枝,他就骂我,我也骂他...(本文书还有1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