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辩称:不同意密云人力社保局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其理由如下:一、在申诉审查阶段,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未看到大兴人力社保局出具的证明。二、密云人力社保局无证据证明该证明系非正常途径取得。三、曹*个人的证言效力低于盖有密云人力社保局公章的证明的效力,不能排除其作伪证的嫌疑。四、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出具的证明属于传来证据,不予认可。
一审被告市人力社保局述称,同意密云人力社保局的上诉意见。
一审第三人环亚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
在原审法定期限内,密云人力社保局提交的证据包括:1、全程办理代理登记表,载明:申办职工为李*,办理事项为工伤认定,受理时间为2010年9月8日;2、申请人为李*的工伤认定申请表;3、姓名为李*的工伤认定申请信息表;4、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为李...(本文书还有26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