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与被上诉人杨**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鸡东县人民法院(2017)黑032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未履行保险合同解除通知义务错误。理由如下:第一,2015年4月8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申请理赔,上诉人按照理赔程序进行调查,2015年5月12日在天津肿瘤医院调查时发现被上诉人投保时存在恶意隐瞒既往病史的行为,该隐瞒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赋予的法定解除事由。因此,上诉人知道存在解除事由的时间为2015年5月12日,并于2015年5月14日通知解除,上诉人履行通知义务没有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30天。而一审法院认定2015...(本文书还有464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