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酒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人寿酒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人寿酒泉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在涉案保险合同投保过程中,上诉人以询问表的方式对被上诉人的健康状况进行了询问,被上诉人对”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包括入住疗养院、康复医院等机构)、目前及过去是否患过心血管的疾病”进行了询问,对于本次健康询问,被上诉人签字确认”与投保有关的问卷各项陈述均确实无误。”上述证据足以证明在涉案保险合同中,电子投保单是建...(本文书还有4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