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诉被告乌兰浩特市圣泽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泽园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3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圣泽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12月19日签订的《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2、要求被告按照回迁房屋的价值赔偿原告的损失1815000.00元;3、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1815000.00元,并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给付1815000.00元的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4、要求被告自2014年6月27日起,按20元/月/平方米的标准给付133.6平方米的营业损失至赔偿款交付时止;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2月19日,原、被告签订城市房屋拆迁产权调换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拆除原告位于乌兰浩特市和平街的两处房屋,将其建设的圣泽园公馆**号楼**单元**号房屋及东数第1户挨着2个(面积分别为61平方米和60平方米)门市回迁给原告,约定回迁时间为2014年6月27日。现原告应当回迁的门市房由被告回迁给案外人吴**、侯淑闫夫妇...(本文书还有5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