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内蒙古公诚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刘**、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公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刘**及被上诉人刘**、刘**、张**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诚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2017)内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案件发回重审或改判公诚信公司不支付刘**、刘**、张**亲属刘**丧葬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刘**、刘**、张**承担。事实和理由: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刘**、刘**、张**亲属同公诚信公司并不形成劳动关系。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证明刘*系公诚信公司所雇用的员工,公诚信公司也从未和刘*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刘...(本文书还有31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