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宿迁恒通******诉被告宿迁市文*******、江苏华鹏********、宿迁市兴*******、刘**、吴**、赵**、盛**、冯*、祁*保证合同纠纷一案
被告文达公司辩称,1、其确实与邮储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但并未实际收到借款455万元,故原告未以此对邮储银行进行抗辩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2、原告按照月利率2%计算相应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出原告的实际损失;3、原告主张的担保费68250元系按照担保期限为一年来计算,现涉案借款从发放日到代偿日不足3个月,应减少相应的担保费用。
被告华鹏公司辩称,同文达公司意见。另补充:1、因该笔债务被告文达公司提供了动产抵押,原告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足部分由反担保人承担补充责任;2、涉案借款期限并未届满,原告在借款期限内提前代偿,反担保人承担责任的条件并未成就;3、其提供担保仅经过董事会决议,并未经过股东会决议,故其不承担反担保责任。
被告兴达公司、刘**、吴**、赵**、盛**、冯*、祁*均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3月24日,被告文达公司与邮储银行签订《小企业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320248**********0004),约...(本文书还有30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