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罗*、张*因与被上诉人罗**、王**、黄**、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6)皖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罗*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罗*支付租金36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罗*在出具欠条时钢板未全部归还系认定事实错误。理由:1、罗*名下所有的一辆挖掘机原在上海工地,后于2014年5月份被罗**私自强行拖至其在上海租用的工地上,且将该挖掘机私自变卖,变卖所得款项未交付给上诉人,也未从上诉人所欠其钢板租赁款中扣除,挖掘机价值49万元,上诉人认为该挖掘机系上诉人拖欠租赁款时罗**拉走的,其变卖款项应当从本案所涉钢板租赁款中予以扣除。2、2014年2月25日确认的欠钢板96块中的“罗*”经鉴定并非上诉人本人书写。该鉴定机构系由法院依法进行指定的,并非是上诉人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中的组成人员有所变动,系鉴定机构本身...(本文书还有44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