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李**、张**、安阳市万方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方物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不服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3民初****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3日立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与被上诉人李**、李**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万方物流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8)豫0923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不服金额为14158.52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事实与理由:1.李**已经就本案事故提起过诉讼并已判决生效,其再次起诉要求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不应支持。2.住院伙食补助每天50元过高,应该每天30元。3.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负担。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无论是交强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英大泰和财险安阳中心支公司均不负担诉讼费。
李**和李...(本文书还有45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