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男。
被告孙**,女。
被告李**,男。
原告王**、郝**诉被告李**、孙**、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郝**及其委托代理人席敦信,被告李**、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郝**诉称,2011年至2012年期间,原告承揽了被告孙**、李**承包的海洋海大酒店装潢工程的劳务。完成该劳务后,被告尚*原告40190元的劳务费用。2013年8月13日,经核对无误后由被告的亲属即该劳务记工员李**出具核对欠条。后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不予给付。故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0190元劳务费用。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李**辩称,我对原告的实际工作量核对过并签过字,我对计算报酬不清楚。
被告孙**辩称,对原告所诉称的工作量我没有异议,但是约定的报酬是每人每天90...(本文书还有8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