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冯**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尚城博瑞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城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冯**申请再审称,(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一、二审判决。1.提交《整改通知书》,证明由于涉案房屋装修之后尚城公司未提供装修竣工图纸,装修工程未经验收,因此装修押金也未退还;2.管道检查口照片,证明尚城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留管道检查口,施工不符合规范。(二)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一、二审法院以《装修施工许可证》上记载的生效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为开工日是错误的,由此造成推算出的完工日期也是错误的,关于竣工验收时间双方在《北京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中有明确约定;2.一、二审法院以冯**拿到涉案房屋钥匙的时间2014年12月20日为竣工时间是错误的,涉案房屋的钥匙并不是尚城公司交给冯**的;3.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尚城公司向冯**支付的质量瑕疵修复费不应...(本文书还有9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