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梁**答辩称: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润通环保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咨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第三人曾**在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垃圾厂长助理职务。被申请人梁**于2015年10月份到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处一直从事推土机司机工作直至2016年11月。期间第三人曾**与被申请人梁**于2015年10月2日签订了期限从2015年10月3日至2016年10月2日止的《劳务协议书》,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3000元。2016年4月8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梁**在2016年4月10日广西“三月三”节假日进行加班;2016年9月28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梁**在201...(本文书还有11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