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曹**答辩称:北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北劳人仲案字(2017)第2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润通环保公司的申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对环保项目的投资、管理及咨询、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第三人曾**在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兼垃圾厂长助理职务。被申请人曹**于2013年9月份到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处一直从事推土机司机工作直至2016年12月。期间第三人曾**与被申请人曹**于2015年9月30日签订了期限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止的《劳务协议书》,其中约定每月工资为1300元,每月固定加班费400元,每月共发1700元。2015年9月1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曹**在2015年9月3日“抗战胜利日”加班;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曹**在2016年1月1日元旦加班;2016年4月1日,申请人润通环保公司安排被申请人曹**在2016年4月4日清明节...(本文书还有13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