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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被告人吴**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金融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刑事案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 案例类型:刑事判决书
  • 案号(2017)冀刑终*号
  • 审理程序:二审
  • 审结日期:2017-12
  •  
  • 【案例概要】

    1、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载明,2015年8月17日王*1敏起诉吴**及天元投资公司偿还借款34万元,同年9月30日,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决吴**及天元投资公司偿王*1敏34万元。

    2、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载明,2015年7月周*良起诉吴**及天元投资公司偿还借款60万元,同年9月30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吴**及天元投资公司分期偿周*良60万元。

    上述证据已经一、二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对吴**辩护人所提吴**对外融资行为不具有社会性,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意见,经查,吴**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自己宣传介绍、让他人代为宣传介绍、发放宣传单等形式,或以“口口相传”形式,许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吸收公众存款对象23人,金额达1400余万元,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对该意见不予采纳。

    对吴**辩护人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吴**成立天元投资公司的主要目的和该公司成立后的主要...(本文书还有1313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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