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上诉人邱**虚构事实,诈骗被害人李**211万元、李**194.2万元、陈*196.5万元、柴某116.94万元、张华某36.4万元、陈**298.389万元的事实清楚。
上述事实有书证银行交易明细、银行交易凭条、网银查询记录、司法鉴定意见、邱**手机通话详单、借条、现场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李**、陈*1、柴某1、陈**、张华某陈述、证人张某1、邱某1、蒋*、姜*1、李*4、裴*、李*5等证言、被告人邱**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开庭时,检察员还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
1、青龙县看守所值班日志载明,2012年2月23日至3月31日,该所在押人员提审、会见情况。
2、青龙县看守所关于邱**入所情况...(本文书还有15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