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上诉人严**向境外及香港供货商订购新西兰产冷冻羊胃,受上诉人白**委托订购巴西产牛副产品,原审被告人陈*与严**一起到香港查看货物情况,后与严**达成向香港供货商购买德国、美国产冷冻猪蹄的协议。
订购货物后,白**将货款支付给严**,严**通过地下付汇人向境外供货商支付货款;向香港供货商订购冻品款项则由严**、陈*直接汇入该供货商账户。后严**通过物流公司办理了在香港进口报关、换单、倒柜以及香港订购冻品的提货事宜,并联系租船订舱将货物从香港运往越南海防。货物运输至越南海防后,由越南相关人员办理越南的报关进口事宜并运输至中越边境的越南。后*上诉人吴**帮助严**联系将货物以绕关方式走私至中国境内,并租用冷柜车运至石家庄严**指定地点。为防止涉案冻品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意外,原审被告人梁*指派原...(本文书还有255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