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重庆市和霖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和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原审被告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重庆和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原审被告黄*,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和霖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7)藏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支付欠款的责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马**与黄*、重庆和霖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钢材交易,马**个人亦未经营钢材生意,其据以主张50000元钢材款的证据“欠条”系双方之间(2016)藏01民终****号民间借贷一案中的借条(欠款金额为950000元的总条)上所载“五张欠条已结算完”中涉及的欠条之一,本案诉争的50000元欠款已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处理完毕,马**现以钢材买卖欠款纠纷再次起诉,属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受理并判决的行为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被上诉人马**对其诉讼请求未完成举证责任,...(本文书还有49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