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因与上诉人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禹**、上诉人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马**上诉请求:请求撤销(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其承担10%的责任。事实与理由:其并未插队,不存在过错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过重。
龚**辩称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龚**上诉请求:一、请求撤销(2017)豫1726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二、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马**辩称辩称意见与其上诉理由一致。
马**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龚**赔偿各项损失58868元;2、诉讼费用由龚**负担。...(本文书还有21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