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纪**、被上诉人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邹*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8)豫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1、被上诉人立即停止诋毁上诉人名誉权的行为;2、被上诉人在《大河报》、《河南商报》、《郑州晚报》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4、上诉费及一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本文书还有17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