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胡*因与被上诉人张**、河南中豪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豪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郑州财富广场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豫0105民初第****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张**与中豪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张**通过银行按揭方式向中豪公司支付全部房屋价款,张**对争讼房屋有处置权,有权将争讼房屋出售给胡*。胡*与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向张**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胡**争讼房屋享有物权期待权。且胡*一直在争...(本文书还有19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