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文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陈*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61901.1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0日9时左右,原告与被告因矛盾发生口角,随后被告回家拿出一把西瓜刀追砍原告,致使原告的右手食指和拇指等部位被割伤,经鉴定原告的构成轻伤二级。被告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原告受伤后到玉林市第一人民医院就医,经过几个月的治疗得以好转。2017年5月9日经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分局鉴定,原告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被告的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1、医疗费5695.8元;2、误工费17037.3元;3、护理费1000元;4、伤残补助费37868...(本文书还有12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