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之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是:2015年4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约定管辖法院是晋江法院。
被告沈**未作答辩。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尹**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来源于被告,证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身份证一份,来源于阜南县公安局,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3.借据一份,系现金交付,证明借款事实与管辖...(本文书还有6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