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与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吴**偿还借款82880元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吴**向吴**借款82880元。嗣后,经吴**催讨,吴**至今均未能偿还所欠借款。
吴**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吴**于2006年2月4日向吴**借款82880元,借款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同日,吴**出具借条一张给吴**收执。嗣后,经吴**...(本文书还有6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