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马**、西宁城东清真冷冻加工厂(以下简称清真冷冻厂)与城东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东区政府)拆迁行政强制行政赔偿一案,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2016)青01行初****号行政判决。马**、清真冷冻厂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马**、清真冷冻厂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城东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城东区政府根据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山危岩地质灾害综合整治项目林家崖一颗印段搬迁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2010】233号)及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场高速(西宁段)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2013】100号),于2013年7月1日作出《关于机场高速路以北危岩体综合治理项目东区段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告》,马**及清真冷冻厂所有的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一颗印664号的房屋及冷*在北山危岩体综合治理项目拆迁范围内,因双方未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协议,城东区政府于2013年10月12日向马**及清真冷冻厂送达了《城东区人民政府催告书》,马**及清真冷冻厂未在城东区政府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2013年11月6日,城东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马**及清真冷冻厂的房屋及冷*实施了强制拆除。马**及清真冷冻厂就城东区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提起行政诉讼,2014年11月10日经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认城东区政府强制拆除马**及清真冷冻厂位于西宁市城东区一颗印664号房屋及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马**及清真冷冻厂于2014年12月10日向城东区政府提出行政赔偿申请,城东区政府未予以答复。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的规定,城东区政府对马**及...(本文书还有81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