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向**诉被告谭*、谭**、税典雄、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石英雄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及其委托代理人税勇,被告谭*、税典雄,被告谭**及其委托代理人涂**、胡*,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诉称:2013年9月4日上午,原告驾驶的鄂q******号中型客车因发生故障后停靠在巴东县信陵镇金字山路无源洞大桥东边桥头村民王*祖住房的场坝里,随后经被告湖北宜昌交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协调,由被告税典雄驾驶该公司所有的鄂e******号车辆前来转载乘客及随车货物。被告税典雄驾驶该车...(本文书还有16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