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株洲润泽天园环境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7)湘02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泽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无需再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款。事实与理由:本案双方并非雇佣关系,而是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提供劳务者在工作过程中受伤的,应根据过错比例承担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被上诉人严**辩称,本案系雇佣关系,依法不存在区分过错大小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润泽公司赔偿原告误工费2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6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13500元、交通费80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2.被告润泽公司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53177.6元;3.被告润泽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4.被告润泽公司赔偿原告被抚养人生活...(本文书还有23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