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南宁市天递海航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递快递公司)与被告黄**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递快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黄**及被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递快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黄**偿还天递快递公司中转货款5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9日至清偿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经双方友好协商,就黄**拖欠天递快递公司中转货款事宜,黄**于2016年8月9日签订《还款协议书》,约定自签订此协议之日起至2017年1月9日前还清50000元。自签订还款协议后,经天递快递公司多次催收,黄**至今仍未还清拖欠的中转货款。为维护天递快递公司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黄**辩称,1.原、被告...(本文书还有19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