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李**辩称,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8)345号)的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本案交强险赔偿责任;李**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责任应由侵权人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故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胡**、胡*、范**、刘**未作答辩。
李**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胡**、胡*、范**、刘**赔偿其损失123878.48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下半年,刘**新建别墅,将该工程的用工部分承包给范**,范**将该工程部分的混凝土的吊运工程分包给胡*,胡*雇请李**在工地上做事。2015年11月14日,胡*驾驶湘h××号起重车为**层楼顶运送混凝土时,李**负责在**楼操作吊斗,因吊斗离混凝土的到达地较远,李**就利用原来运送倒混凝土的钢架和漏斗,将漏斗置于未固定的钢架上,将混凝土倾倒在漏斗上输送到到达点,李**站在钢架上操作。在操作过程中,由于吊斗倾倒时作用力太大,导致钢架机漏斗倒塌,砸...(本文书还有3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