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女,1972年5月**日出生。
上诉人石**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4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3年12月,石**起诉至原审法院称:2012年6月8日,我到北京中医药大学东直门医院(以下简称东直门医院)就诊,在与大夫询问诊疗情况时,旁边的病人陈*不断打扰我,并用难听的话刺激和辱骂我。我忍无可忍对陈*进行斥问,告知陈*不要吵了。陈*不但不听,反而对我进行追打,将我打伤,医院里的大夫可以证明。由于我受伤进行了多次治疗。现我要求陈*赔偿医疗费1864.38元、误工费720元、交通费46元、电话费86元、精神抚慰金1770元。诉费由陈*负担。
陈*辩称:事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当时我在东直门医院理疗科就诊,这时石**进入室内质问大夫收费不...(本文书还有302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