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泗阳雨润中央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雨润公司)与被告赵*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雨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雨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代偿款282125.53元及利息(以282125.53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还清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4日,被告向原告购买房屋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经原告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以下简称泗阳农行)借款294000元。2017年6月30日,被告赵*未能履行还款义务,原告代为偿还本息282125.53元。
被告赵*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向本院提交如...(本文书还有8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