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申请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浑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的(2018)辽0112执异****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浑南区人民法院称,2017年5月5日,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以案号(2017)辽0112执688、****号从我公司银行账户扣划××,989元,对此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祝**与被执行人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依据是(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根据该判决书判项第三项:“如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30日前未将原告祝**位于沈阳市浑南区浑南中路x号第**栋x号的房屋办理权属登记需由被告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则被告辽宁慧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付原告祝**违约金(...(本文书还有35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