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新乡市长城铸钢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东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告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本院于当日作出了(2016)豫0782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申请人新乡东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的630吨压力机、400吨压力机、混料机、破碎机、雷**、鄂*、振动筛各一台,干燥车13辆,皮带机、隧道窑各两条,全自动浇注料设备一套,厂房(钢架)23间,办公楼(两层)18间,仓库7间,伙房、宿舍楼(两层)10间,检验设备一套,模具30套,煤气发生炉一套等财产予以查封。并于2016年10月11日,对被告的上述财产实施了查封。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本文书还有195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