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诉杨**、利辛县电动公交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亳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车辆维修费、手机损赔费、评估费计37442.39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3日7时45分,被告杨**驾驶皖s××号大型普通...(本文书还有455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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