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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山市西**************不服被告中山市人***、广东省人***、第三人中山市西************土地行政登记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行政案件>>行政主体>>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
  • 案例类型:行政判决书
  • 案号(2015)中中法行初字第*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16-03
  •  
  • 【案例概要】

    原告隆昌兆丰经济社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的事实及复议内容;2、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材料,证明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3、中山日报的有关报道,证明原告知道涉案办证行为的内容及知道该行为的时间;4、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三组用地图,证明争议土地归属三组也就是原告;另补充证据5、审计报告;6、承包鱼塘合同;7、征收土地协议;8、原告向西区办事处申请集体经济补助的请示;9、录音光盘,内容是原告现任负责人与前任负责人之间的对话录音。上述补充的证据证明涉案登记行为项下的土地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中山市政府答辩称:一、原告与涉案颁证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既不能准确描述其主张土地所有区的位置、面积并进行相应举证,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所有权的土地位于涉案土地的范围内。原告提供的中山日报的报道、用地图等不是主张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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