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隆昌兆丰经济社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行政复议的事实及复议内容;2、行政复议决定书的送达材料,证明收到复议决定书的时间;3、中山日报的有关报道,证明原告知道涉案办证行为的内容及知道该行为的时间;4、中山市西区隆昌社区三组用地图,证明争议土地归属三组也就是原告;另补充证据5、审计报告;6、承包鱼塘合同;7、征收土地协议;8、原告向西区办事处申请集体经济补助的请示;9、录音光盘,内容是原告现任负责人与前任负责人之间的对话录音。上述补充的证据证明涉案登记行为项下的土地属于原告所有。
被告中山市政府答辩称:一、原告与涉案颁证行为之间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既不能准确描述其主张土地所有区的位置、面积并进行相应举证,亦不能证明其主张所有权的土地位于涉案土地的范围内。原告提供的中山日报的报道、用地图等不是主张土地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本文书还有266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