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谭**因与上诉人韦**、原审第三人廖*、环江毛南族自治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环江矿业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环民初字第17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谭**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莫**、上诉人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上诉人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卢*到庭参加诉讼。原审第三人廖*、环江矿业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谭**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韦**向谭**、谭**偿还截留货款475789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2月8日起至还清货款本息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韦**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韦**出资20万元证据不足。韦**并未实际出资,谭**签字是认可韦**在公司中有20万元出资额资格,可以享有出资20万元收益的资格,并不是指已经实际出资到位,实际出资应当以出资的票据为准。二、不对公司进行投资,公司整体转让时没有投资的股东不应享有财产分配权。三、韦**收到公司货款475789元,由于其没有实际出资无权分享货款,该货款应当全部由谭**、谭**获得。
韦**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二项,驳回谭**、谭**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全部由谭**、谭**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直接以谭**、谭**起诉状的落款时间作为向法院起诉的时间,并据此认定谭**、谭**的诉请未超过诉讼时效错误。(1)在韦**对诉讼时效提出...(本文书还有63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