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甘某某抢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被告人有否实施抢夺的问题。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予以证实,且现场监控录像及截图能印证被害人和被告人关于案发经过的描述,被害人与被告人关于被抢项链形状的描述亦能够相互吻合,足...(本文书还有344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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