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与被告鄢**、董*、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平安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被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鄢**、董*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平安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鄢**、董*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20841.30元;2.判令被告鄢**、董*支付利息人民币6107.22元,逾期利息人民币3163.22元(截至2016年11月16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11月17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人民币126948.52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人民币130111.74元(截至2016年11月16日止);3.判令被告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判令如被告...(本文书还有38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