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该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了(2016)浙0602民初****号原告秦**诉被告王**、孙*、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北海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秦**申请撤回对被告北海市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该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准许。
秦**在原调解中诉称,2013年1月30日,王**与秦**签订《借款协议》一份,约定王**向秦**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3年1月30日起至2014年12月29日止,借款月利率为1.8%。协议约定如王**逾期还款或逾期支付任何一期利息,秦**有权提前收回借款,王**除按协议约定支付利息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2万元向秦**支付违约金;协议并约定王**承担秦**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孙*为王**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本文书还有3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