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后,因被告吕**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告吕**公告送达司法文书。原告于*分别于2015年3月17日、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其伤残等级及护理时间进行评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0日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被告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6月23日,被告吕**对原告于*的用药合理性申请鉴定,2017年4月1日,被告吕**撤回鉴定申请。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被告吕**赔偿医疗费67393.86元、误工费92916.66元、护理费3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残疾赔偿金56700元、营养费216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残疾器具费15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4986元、交通费800元、鉴定费4200元,检查费210元,合计290056.52元。
事实和理...(本文书还有38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