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付**与被告曹**、赵**、曹**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曹**、赵**、曹**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黄**、付**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被告曹**、赵**、曹**申请对原告黄**的医疗用药合理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安徽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于2017年7月4日和7月24日分别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付**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告曹**、赵**、曹**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曹**、赵**、曹**连带赔偿黄**各项损失26131.35元;2、依法判令曹**、赵**、曹**连带赔偿付**各项损失...(本文书还有37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