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凤阳县鼎盛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公司)与被告柳**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被告柳**的法定代理人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确认鼎盛公司与柳**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份之前,柳**在鼎盛公司工作,之后离开该公司,到蚌埠白云保温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柳**系蚌埠白云保温容器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其与该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2017年6月25日,柳**受蚌埠白云保温容器有限责任公司委派到杜氏矿业公司从事高空焊接时受伤。因此,柳**受伤应由其雇用单位蚌埠白云保温容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
柳**辩称:1、2017年6月25日,柳**受鼎盛公司委派到杜氏矿业有限公司维修水管时不慎从厂房7-8米高处坠落,造成头、颈部严重受伤。先后在凤阳县人民医院、蚌埠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江苏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本文书还有22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