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安市海安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损173960元、评估费5700元、施救费3300元、交通费3000元,合计185960元;2.本案诉讼等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26日15时55分,江明山驾驶皖n××号重型货车(皖n××),沿351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13公里150米时,与李*锋驾驶的豫r××号重型货车(豫r××)发生追尾碰撞后致豫r××号重型货...(本文书还有18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