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男,1994年3月**日出生,回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金玉良缘珠宝玉器投资有限公司、被上诉人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7)新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的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马**对新疆金玉良缘珠宝玉器投资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我方要求马**承担连带责任的理由是基于新疆金玉良缘珠宝玉器投资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马**是唯一股东,其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马**仅实际出资100万元,其对公司尚有400万元的出资义务,其在未出资范围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未认定马**是新疆金玉良缘珠宝玉器投资有限公...(本文书还有30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