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张**与乌鲁木齐市卓越鑫龙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鑫龙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卓越鑫龙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乌仲裁字第0097号裁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于2018年4月26日举行了听证,申请人卓越鑫龙公司委托代理人杨*、被申请人张**参加了听证。
现已审查终结。
卓越鑫龙公司称,1、(2017)乌仲裁字第0097号裁决,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
被申请人依据租赁合同起诉,但裁。
决却以房屋征收和补偿进行裁决,裁决内容是支付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这不是租赁合同中仲裁协议的内容,超越仲裁协议的范围。
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第七条第二款约定:“遇政府整体规划,2致使合同违法履行时,合同可以解除或变更,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本文书还有24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