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鸿宇家禽应系对二审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才能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查,一审法院在送达鸿宇家禽裁判文书同时送达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寄件单号:e*******43cn,寄送的材料包括判决书和缴费通知各一份。经查询e...(本文书还有411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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