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闫**因与被上诉人朱**、原审被告王**、乔**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闫**上诉请求:撤销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应予维持,没有撤销的理由。2.闫**与王**、乔**在房屋买卖前是民间借贷关系,但由于王**、乔**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双方达成以房抵债还款的口头协议,由王**、乔**用房屋清偿闫**27万欠款,同时由闫**偿还王**、乔**在中国银行的贷款27.9万元,此协议业经讷河市人民法院确认,并已实际履行。3.现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民初****号民事判决认为买卖关系不是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支持,没有办理过户是因为闫**正在筹集资金给付银行贷款,过错不在闫**,一审法院总是将抵债理解为担保物权的流押。闫**认为以物抵债是一种买卖行为,受法律保护。4.朱**不是本案...(本文书还有4373字未显示)